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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0,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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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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