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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
  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
  說明申請與債權人新光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
  消費概略明細。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
  以新光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
  、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
  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
  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
  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
  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
  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
   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1.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4212-UP 號車設定動產抵押之
   貸款契約書,及補正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
   件,並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2.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煜升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
   ,及說明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3.說明向民間借貸之債權人「甲○○」之原因及清償方式?及
   陳報是否已依清償方式償還?倘有,償還之數額?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回 覆書(粉紅色)。
15.提出擔任「四哥胡榮佳」之債權人大眾銀行保證人之貸款契
   約書,並說明有無代為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
16.依聲請狀所載曾於97年5 月間因肝癌及肝硬化併脾臟腫大住
   院,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並陳報有無請領各
   種保險給付 (含商業保險)? 倘有,則領取之數額?
17.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134 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
  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
  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
  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
  ,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
  」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
  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
  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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