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新光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新光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 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 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1.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4212-UP 號車設定動產抵押之 貸款契約書,及補正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 件,並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2.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煜升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 ,及說明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3.說明向民間借貸之債權人「甲○○」之原因及清償方式?及 陳報是否已依清償方式償還?倘有,償還之數額?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回 覆書(粉紅色)。 15.提出擔任「四哥胡榮佳」之債權人大眾銀行保證人之貸款契 約書,並說明有無代為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 16.依聲請狀所載曾於97年5 月間因肝癌及肝硬化併脾臟腫大住 院,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並陳報有無請領各 種保險給付 (含商業保險)? 倘有,則領取之數額? 17.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134 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