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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凃春生陳威宏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訴訟代理人
胡德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汶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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