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斌
- 訴訟代理人
- 胡德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汶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最後一行關於法官「李佩妤」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珮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第14頁最後1 行關於法官「李佩妤」之記載,係「李珮妤」之誤繕,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