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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凃春生陳威宏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訴訟代理人
胡德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汶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最後一行關於法官「李佩妤」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珮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第14頁最後1 行關於法官「李佩妤」之記載,係「李珮妤」之誤繕,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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