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己○○
- 被告
- 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4,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