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1,758 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