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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蔡嘉裕

  • 當事人
    台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台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95,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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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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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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