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台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95,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