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富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貳仟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零柒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