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灣先進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