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胡晏彰
  • 法定代理人
    陸婉如、林民治

  • 上訴人
    鍾賴菊鴻鍾喜郎鍾毓文鍾毓興鍾毓明鍾毓田鍾玉女鍾毓英
  • 被上訴人
    李連生王敏讚號5樓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2 樓康永田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鍾賴菊鴻 上 訴 人 鍾喜郎 上 訴 人 鍾毓文 上 訴 人 鍾毓興 上 訴 人 鍾毓明 上 訴 人 鍾毓田 上 訴 人 鍾玉女 上 訴 人 鍾毓英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上訴人  李連生 被上訴人  王敏讚 號5樓 被上訴人  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樓 兼法定代理 陸婉如 人           2 樓 被上訴人  康永田 號 樓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兼法定代理 林民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松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