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鍾賴菊鴻 上 訴 人 鍾喜郎 上 訴 人 鍾毓文 上 訴 人 鍾毓興 上 訴 人 鍾毓明 上 訴 人 鍾毓田 上 訴 人 鍾玉女 上 訴 人 鍾毓英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上訴人 李連生 被上訴人 王敏讚 號5樓 被上訴人 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樓 兼法定代理 陸婉如 人 2 樓 被上訴人 康永田 號 樓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 兼法定代理 林民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