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
- 被告
- 蔡震仁即仙益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乙○○。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丁○○。
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乙○○以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原告丁○○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原告丙○○以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分別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次以新台幣柒佰肆拾陸萬元、新台幣叁佰陸拾陸萬元、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元為原告乙○○、丁○○、丙○○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⑴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乙○○,並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134,244 元及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丁○○,並自97年11月17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丁○○49,372元及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丙○○,並自97年11月17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丙○○44,454元及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99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金錢部分表示不請求,並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乙○○、丁○○及丙○○三人各自於97年10月1 日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分別標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繳足全部價金,於97年10 月9日由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告並於97年11月17日完成登記。被告雖與訴外人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美公司)於96年5 月23日訂立「翡翠山林度假村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被告所承租之其中部分標的物即為系爭不動產,惟因被告未繳付租金,天美公司已合法終止系爭租賃契約。系爭不動產既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而被告亦未與原告有任何契約約定,故被告為無權占有。爰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乙○○。⑵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丁○○。
⑶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丙○○。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抗辯略以:
㈠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承購系爭不動產係經由拍賣而取得,系爭不動產拍賣時,法院並未排除被告與天美公司間之租賃契約,可從拍賣公告記載不點交即可明瞭,原告於買受之際既已知悉系爭不動產有出租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繼受系爭租賃契約。
㈡天美公司並未依系爭租賃契約提供合法登記旅館營業許可證照及協助被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天美公司既未完整交付契約之使用權,被告有正當原因不付租金。天美公司即不得以被告未付租金為由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則系爭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原告自應依系爭租賃契約之約定交付營業許可登記證照及完成抵押權設定,被告始有給付租金之義務,惟原告迄未交付,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64 條規定,就未付租金與原告前開未履行之內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再者,縱認系爭租賃契約業經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給原告,被告依系爭租賃契約已支付天美公司之保證金,原告亦應歸還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於97年10月1 日經由法院拍賣而買受,現為原告所有,被告占用中。
㈡被告於96年2月與天美公司就系爭不動產訂有租賃契約。
五、兩造爭執事項:原告可否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給天美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天美公司沒有辦法依契約所定要件履行,故於96年11月後就沒再支付租金等語(9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所用之辭句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辭句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4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查,天美公司因系爭租賃契約租金之糾紛,曾於97年4 月1 日以高雄灣仔內郵局第97號存證信函(本院卷第35頁)向被告催繳,並經被告於97年4 月2日以滿州郵局第6 號存證信函(本院卷第37頁)回覆略以:貴公司(按指天美公司)無意解決問題的誠意本公司秉著繼續糾纏下去,只會造成更嚴重經濟損失,本公司同意貴公司所提三日內解約的期限、請貴公司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5 日(此日期乃貴公司所提之期限)前將本公司押金歸還,至於貴公司之前所造成我方損失的部分,我方同意再另行協商等語,嗣於97年4 月7 日再以滿州郵局第7 號存證信函(本院卷第17頁)回覆天美公司略稱:前與貴公司達成4 月5 日解約之事,今又已超過數日,貴公司現今既不解約,又不歸還我方押金,也不完成設定物,是何居心,如此下去,造成我方經濟損失部分,一切由貴公司承擔等語,堪認被告已就系爭租賃契約租金之糾紛與天美公司合意以97年4 月5 日為系爭租賃契約終止日。被告雖抗辯天美公司應返還押金一節,惟此亦不過被告究否得於出租人未返還押金情形下,拒絕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而向出租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尚無礙系爭租賃契約業於97年4 月5 日合意終止之事實。是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抗辯系爭租賃契約對於原告仍繼續存在一節,即嫌無據。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除系爭租賃契約外,占有系爭不動產之正當權源,是原告主張被告占有系爭不動產屬無權占有之事實,即堪認定。末以天美公司於另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7 號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租賃契約之租賃物事件,該判決理由雖就系爭租賃契約終止日與本院前開認定不同,惟就系爭租賃契約業已終止之結論,亦同本院前開認定,有該判決書影本1 份可稽,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原告乙○○、丁○○及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宣告,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財產所有人:乙○○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 │(新臺幣元│ │ │ │ │ │ │ │ │尺 │範 圍│) │ ├─┼────┼────┼───┼──┼────┼─┼───┼───┼─────┤ │1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94 │林│24950 │全 部│3,740,0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94 號(│ │0.0 │全 部│120,000元 │ │ │ │ │ │ │地上物)│ │ │ │ │ │2 ├────┼────┴───┴──┴────┴─┴───┴───┴─────┤ │ │備考 │含鋼筋混凝土造瓦頂涼亭等地上物 │ ├─┼────┼────┬───┬──┬────┬─┬───┬───┬─────┤ │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88 、 │ │ │ │ │ │ │ │ │ │ │389 、 │ │ │ │ │ │ │ │ │ │ │394 號(│ │0.0 │全 部│1,040,000 │ │ │ │ │ │ │地上作物│ │ │ │元 │ │ │ │ │ │ │) │ │ │ │ │ │3 ├────┼────┴───┴──┴────┴─┴───┴───┴─────┤ │ │備考 │含九芎樹、山芙蓉、欖仁樹、椰子樹、茄苳樹、港口木荷樹、穗花棋盤腳│ │ │ │樹、瓊崖海棠樹、檳榔樹、榕樹、木棉樹、龍柏樹、火焰樹等全部地上物│ └─┴────┴────────────────────────────────┘ ┌─┬────┬────┬───┬─────────────┬───┬─────┐ │編│ │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拍定金額 │ │ │建 號 │--------│樣主要├─────────┬───┤ │ │ │號│ │建物門牌│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 │(新臺幣元│ │ │ │ │料及房│ │物主要│範 圍│) │ │ │ │ │屋層數│合 計 │建築材│ │ │ │ │ │ │ │ │料及用│ │ │ │ │ │ │ │ │途 │ │ │ ├─┼────┼────┼───┼─────────┼───┼───┼─────┤ │1 │14 │屏東縣滿│木造屋│一層:300.64 │ │全 部│2,560,000 │ │ │ │州鄉九個│二層 │二層:148.12 │ │ │ │ │ │ │厝段394 │ │合計:448.76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滿│ │ │ │ │ │ │ │ │州鄉八瑤│ │ │ │ │ │ │ │ │路48之2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附表二 ┌───────────────────────────────────────┐ │財產所有人:丁○○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 │(新臺幣元│ │ │ │ │ │ │ │ │尺 │範 圍│) │ ├─┼────┼────┼───┼──┼────┼─┼───┼───┼─────┤ │1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89 │林│2700 │全 部│620,0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 │編│ │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拍定金額 │ │ │建 號 │--------│樣主要├─────────┬───┤ │ │ │號│ │建物門牌│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 │(新臺幣元│ │ │ │ │料及房│ │物主要│範 圍│) │ │ │ │ │屋層數│合 計 │建築材│ │ │ │ │ │ │ │ │料及用│ │ │ │ │ │ │ │ │途 │ │ │ ├─┼────┼────┼───┼─────────┼───┼───┼─────┤ │1 │7 │屏東縣滿│二層樓│地面層:212.18 │ │全 部│2,240,000 │ │ │ │州鄉九個│鋼骨結│樓層2 :207.06 │ │ │ │ │ │ │厝段389 │構 │合 計 :419.24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滿│ │ │ │ │ │ │ │ │州鄉八瑤│ │ │ │ │ │ │ │ │路48之1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2 │暫22 │屏東縣滿│磚造鐵│一 層 :160.00 │ │全 部│800,000 │ │ │ │州鄉九個│皮頂、│加強磚造 : 5.85 │ │ │ │ │ │ │厝段387 │加強磚│磚造鐵皮頂:37.00 │ │ │ │ │ │ │、389 地│造、鐵│涼 棚: 38.00 │ │ │ │ │ │ │號 │架鐵皮│加強磚造: 5.64 │ │ │ │ │ │ │--------│頂 │合 計: 246.49 │ │ │ │ │ │ │未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附表三 ┌───────────────────────────────────────┐ │財產所有人:丙○○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 │(新臺幣元│ │ │ │ │ │ │ │ │尺 │範 圍│) │ ├─┼────┼────┼───┼──┼────┼─┼───┼───┼─────┤ │1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88 │田│2580 │全 部│860,0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 │屏東縣 │滿州鄉 │九個厝│ │388 號(│ │0.0 │全 部│400,000 │ │ │ │ │ │ │地上物)│ │ │ │ │ │2 ├────┼────┴───┴──┴────┴─┴───┴───┴─────┤ │ │備考 │含蓄水池、馬達、電錶、電源開關與電桿組、濾水器組等地上物 │ └─┴────┴────────────────────────────────┘ ┌─┬────┬────┬───┬─────────────┬───┬─────┐ │編│ │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拍定金額 │ │ │建 號 │--------│樣主要├─────────┬───┤ │ │ │號│ │建物門牌│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 │(新臺幣元│ │ │ │ │料及房│ │物主要│範 圍│) │ │ │ │ │屋層數│合 計 │建築材│ │ │ │ │ │ │ │ │料及用│ │ │ │ │ │ │ │ │途 │ │ │ ├─┼────┼────┼───┼─────────┼───┼───┼─────┤ │1 │19 │屏東縣滿│二層樓│一層鋼骨造:237.19│ │全 部│2,880,000 │ │ │ │州鄉九個│鋼骨造│一層木造 : 12.10│ │ │ │ │ │ │厝段388 │及木造│樓層2 :235.45│ │ │ │ │ │ │地號 │ │合 計 :484.74│ │ │ │ │ │ │--------│ │ │ │ │ │ │ │ │屏東縣滿│ │ │ │ │ │ │ │ │州鄉八瑤│ │ │ │ │ │ │ │ │路48之3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