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台灣艾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8 月19日都會時報第6 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聖兒莉國際股│土地銀行潮州│97年4月30日 │240,45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羅宏丞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