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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胡晏彰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特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松菊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鴻企業社 │土地銀行高樹│98年4月30日 │14,820元 │EU0000000 │ │ │ │李春秀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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