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 原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及第56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勃諺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第一銀行 │第一銀行屏東│95年12月25日│14,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