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大發油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7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蔡家妍 │第一商業銀行│98年3 月30日│ 562,368元│YA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