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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林永隆即永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各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2 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永隆企業社│萬泰商業銀行│98年4 月10日│ 42,400元 │BP0000000 │    │
│    │林永隆    │屏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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