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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林永隆即永隆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林永隆即永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各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2 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永隆企業社│萬泰商業銀行│98年4 月10日│ 42,400元 │BP0000000 │ │ │ │林永隆 │屏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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