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於民國98年3 月27日20時在高雄縣鳳山市○○里○○路19號前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8年4 月24日太平洋日報第5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怡安藥品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8年6月10日 │2,510元 │PW0000000 │ │ │公司 趙芝顏│銀行潮州分行│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