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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於民國98年3 月27日20時在高雄縣鳳山市○○里○○路19號前遺失,前經本院准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8年4 月24日太平洋日報第5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怡安藥品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8年6月10日 │2,510元   │PW0000000 │
│    │公司  趙芝顏│銀行潮州分行│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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