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康普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由發票人張志宏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九十七年七月五日、付款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貳萬柒仟元、票號JU0000000 號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由發票人張志宏於票載發票日97年7 月5 日簽發,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之票面金額新台幣27,000元、票號JU0000000 號支票一紙,不慎於97年6 月30日在台南市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7年7 月22臺灣時報第28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 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

本判決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 文 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