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康普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由發票人張志宏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九十七年七月五日、付款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貳萬柒仟元、票號JU0000000 號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由發票人張志宏於票載發票日97年7 月5 日簽發,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之票面金額新台幣27,000元、票號JU0000000 號支票一紙,不慎於97年6 月30日在台南市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7年7 月22臺灣時報第28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 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