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勃諺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陸仕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7年9月19日 │244,919元 │C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內埔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