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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勃諺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陸仕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7年9月19日 │244,919元     │C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內埔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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