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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聲 請 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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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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