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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原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被告
辛德安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告
陳振豐
被告
賴賜深
被告
賴其羣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劉佳麟即劉雪鳳
被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告
陳國隆
被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被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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