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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辛德安陳振豐劉佳麟即劉雪鳳陳國隆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   告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羣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佳麟即劉雪鳳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   告 陳國隆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樓之1 被   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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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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