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厚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7,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7,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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