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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

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兩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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