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6號再 審 原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2,1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