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 原告
- 尤金春
- 訴訟代理人
- 鍾武雄律師
- 被告
- 南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林麗禎
- 即清算人
- 邱榮輝
- 即清算人
- 陳吉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欄「本金最高限額6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6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