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方玲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方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力厲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99年4月30日 │ 14,408元 │L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屏東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