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33號債 權 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