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 聲請人
- 志濱糖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係獨資或合夥抑或有限公司,及補正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係獨資或合夥抑或有限公司,及補正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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