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 債權人
-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台南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