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 權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