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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債權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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