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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權人
泓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陳惠美即惠臻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3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陳美惠即惠臻企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惠美即惠臻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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