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債 權 人 泓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惠美即惠臻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3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陳美惠即惠臻企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惠美即惠臻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