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聲 請 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