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興南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 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陳報清算人卷宗(99年度司字第1 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0 年1 月14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