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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請清算延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興南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 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陳報清算人卷宗(99年度司字第1 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0 年1 月14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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