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緊急者不在此限。(四)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0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99司執消債更114 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可決,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泰翔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本件依債務人所提由泰翔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服務證明書所示,其每月薪資為22,500元,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為:以每月為1 期,分8 年96期,每期清償額為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480,000 元,清償成數為36.61 %。而據債務人稱其配偶目前是打零工維生,因無房屋全家須賃屋而居,每月租金6,500 元,且有女王○安(92年6 月生)、子王○磬(93年10月生)須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佐其說,故其每月除個人生活費外尚必須支出扶養費及房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及其配偶均無房屋,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及其配偶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依卷附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子女均未成年,故有賃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及扶養子女之責,而其配偶目前並無加保資料,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因此債務人稱其配偶目前係打零工,應可採信,且依卷附債務人配偶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其配偶個人亦有負債,因此子女扶養費及房租,由債務人與配偶平均分擔應為合理。而以債務人每月22,500元之薪資,扣除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5,000 元及依財政部公告100 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月之6,833 元與配偶平均,二名子女每月尚應負擔6,833 元之扶養費,加上房租之支出3,250 元(與配偶平均6,500 ÷2 =3,250 ),則其每月可供個人生活費之支 出已低於內政部公告100 年7 月1 日起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22,500-5,000 -6,833 -3,250 =7,417 ),債務人為償還債務,於履行期間顯應經歷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且債務人及其配偶並無財產可資變賣,亦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及其配偶之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因此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當已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四、再查,債務人於七年內並無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之情形,有本院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且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足認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480,000 元顯已逾其更生裁定前二年之全部所得,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對於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4 款所規定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已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亦無違背;又據債務人稱其每月583 元之清償借款支出,係繳納健保保險費之分期款,有本院100 年6 月20日調查筆錄附卷可佐,審酌健保制度在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以提供醫療服務,究與一般債權性質不同,加上每月分期金額為583 元,金額不大,與其所清償之金額480,000 相比,情節非屬重大,,而認其無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9 款之違反。綜上,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前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6.61%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311,20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8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金額│ 清償總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355 │ 653 │ 62,688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56,105 │ 2,121 │ 203,616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80,173 │ 2,212 │ 212,352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76 │ 14 │ 1,344 │ ├──┼──────────────┼─────┼────┼─────┤ │ │ 總 計 │1,311,209 │ 5,000 │ 48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