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金藏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 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98年4 月10日,在發票日98年5 月21日之前,應認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 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400 號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98年5月21日 │6,556元 │ 未載 │98年5月21日 │CH228263 │ │├──┼──────┼───────┼──────┼──────┼─────┼──┤│002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CH228252 │ │├──┼──────┼───────┼──────┼──────┼─────┼──┤│003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8月10日 │98年8月10日 │CH228253 │ │├──┼──────┼───────┼──────┼──────┼─────┼──┤│004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CH228254 │ │├──┼──────┼───────┼──────┼──────┼─────┼──┤│005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CH228255 │ │├──┼──────┼───────┼──────┼──────┼─────┼──┤│006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CH228256 │ │├──┼──────┼───────┼──────┼──────┼─────┼──┤│007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CH228257 │ │├──┼──────┼───────┼──────┼──────┼─────┼──┤│008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9年1月10日 │99年1月10日 │CH228258 │ │├──┼──────┼───────┼──────┼──────┼─────┼──┤│009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9年2月10日 │99年2月10日 │CH228259 │ │├──┼──────┼───────┼──────┼──────┼─────┼──┤│010 │98年5月21日 │10,000元 │99年3月10日 │99年3月10日 │CH228260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