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聲 請 人 鴻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次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1 之本票,原到期日之記載為民國96年4 月30日,嗣經改寫為民國97年4 月30日,惟未經發票人於改寫處簽名,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即民國96年4 月30日負責,又該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5 月3 日,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者,依票據有效原則,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無記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5月3日 │1,160,000元 │ 未載 │97年4月30日 │CH436356 │ │ ├──┼──────┼───────┼──────┼──────┼─────┼──┤ │002 │96年5月3日 │1,170,000元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CH436357 │ │ ├──┼──────┼───────┼──────┼──────┼─────┼──┤ │003 │96年5月3日 │1,180,0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CH436358 │ │ ├──┼──────┼───────┼──────┼──────┼─────┼──┤ │004 │96年5月3日 │1,190,000元 │97年7月30日 │97年7月30日 │CH436359 │ │ ├──┼──────┼───────┼──────┼──────┼─────┼──┤ │005 │96年5月3日 │1,200,000元 │97年8月30日 │97年8月30日 │CH436360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