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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聲請人
白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正本十四紙票號CH246258、CH246259、CH246260、CH246261、CH246262、CH246263、CH246264、CH246265、CH246266、CH246267、CH246268、CH246269、CH246270、CH24627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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