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白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正本十四紙票號CH246258、CH246259、CH246260、CH246261、CH246262、CH246263、CH246264、CH246265、CH246266、CH246267、CH246268、CH246269、CH246270、CH24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