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珮妤
- 當事人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辛德安、陳振豐、劉佳麟即劉雪鳳、陳國隆、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 告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羣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佳麟即劉雪鳳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 告 陳國隆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樓之1 被 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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