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 原告
-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俐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鵬律師
- 被告
- 辛德安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辛亞盈
- 被告
- 陳振豐
- 被告
- 賴賜深
- 被告
- 賴其羣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嘉添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劉佳麟即劉雪鳳
- 被告
-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榮櫻
- 被告
- 陳國隆
- 被告
-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好人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被告
-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