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清彰
- 即被告
-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蕭好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俐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就請求上訴人給付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見原判決主文第2 項),上訴人並未受有不利益之判斷,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自無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之餘地。從而,上訴人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