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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
  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請債務人提出於本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之相關文件(如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並說明協商之過程及
  結果。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請說明債務人現所任職「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
  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
  證明)。
9.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又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2.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
   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
   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13.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4.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四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移
   與「萬榮行銷顧問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富全國際資產公司」、「長鑫資產管理公司」及「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
   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15.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如有
   執行扣薪併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及提出證明文
   件。
16.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
   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7.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
   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8.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無,則陳報為「
   無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並提出該不
   動產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
   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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