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認須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 表: 應補正事項: 1.請據實說明前曾資助配偶開設服裝店之金額總額?及配偶經營之情形?提出配偶經營之每月淨利之相關證明文件(所販售之種類、單價、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並請加以標示說明;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並說明營業所在地位於何處? 2.提出債務人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提出任職翰章工程行(含翰章工程有限公司)之98年度(99年1 月及2 月)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現是否仍有借支之情形;並陳報自何時起任職?與據實說明現在每月薪資之數額為何?及具體依現有之開銷說明何以無法支應現每月生活開支? 4.債務人配偶之渣打銀行新屋分行之存摺何以有薪資之轉帳紀錄?請據實說明?並提出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是否於因工作關係另行租屋居住?若是,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債務人99年2 月2 日具狀稱提出祖母之死亡證明,惟未見附於陳報狀內,請再行提出。 7.債務人配偶如何負擔3 名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8.說明債務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本金之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並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說明門牌號碼「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大牛欄195 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⒑說明門牌號碼「桃園縣新屋鄉永安村崁頭厝中山西路三段734 巷61弄1 號4 樓」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⒒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負擔扶養父、母之證明文件;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並據實說明何以僅債務人負擔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