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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3號

請求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告
乙○○
被告
厚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7,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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