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 告
-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兩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