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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兩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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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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