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