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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

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告
吳協成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吳協泉

      吳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8,000 元,即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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