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勝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去函通知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721元,該項通知業於同年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等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