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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人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9 號5 樓之1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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