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潘快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錦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人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9 號 5 樓之1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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