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號
- 原 告
-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人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69 號5 樓之1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