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詠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德坤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1日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