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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祺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詠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德坤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1日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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