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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淑娥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1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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