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麥淑娥
- 上訴人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4號上 訴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淑娥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91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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