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裕盛
- 代理人
- 紀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99年4 月27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99年10月2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上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001 │福松食品股份│彰化商業銀行│99年4月30日 │新臺幣 │GN0000000 ││ │有限公司 │屏東分行 │ │272,419元 │ │└──┴──────┴──────┴──────┴───────┴─────┘